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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买方内部的决策程序
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,是约束公司和股东的基本依据。外商投资不仅涉及公司的利益,还涉及公司股东的利益。《公司法》对公司外商投资没有强制性规定,授权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执行。因此,掌握买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,应重点审查买方的公司章程。
一是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,是否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.股东大会决议;
二是对外投资是否有限额,如有,是否超过对外投资限额。
2.卖方内部的决策程序和其他股东的意见
卖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本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,这不仅涉及卖方的利益,也涉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。因此,卖方转让其股份需要两个程序。
首先,根据卖方公司章程的规定,卖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应获得.股东大会决议。
第二,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。
在程序上,卖方经公司内部决定后,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。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一半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;不购买的,视为同意转让。
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人性化程度较高的公司,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,《公司法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应的限制,并赋予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力。具体表现如下:
首先,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二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,符合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:
(一)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,公司连续五年盈利,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要求的;
(二)公司合并.分立.转让主要财产;
(三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,股东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,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。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定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,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定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3.国有资产和外资的审批程序
收购国有控股公司,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,向控股股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。
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,委托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、金融报纸、产权交易机构平台上公开披露相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,并一般选择买方。转让方式为投标.招投标.协议转让等。
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公司应符合中国法律.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。涉及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,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,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,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设立登记。
目标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收购的,由股东大会决议,三分之二通过。